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保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保密办,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保密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保密办,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密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保密办,各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

  2016年11月25日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当是涉密人员。

  第四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及保密工作机构,建立由导师牵头、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保密工作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 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第十条 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培养单位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涉密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第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培养单位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与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和标志:

  (一)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应当按照要求,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培养单位定密责任人或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在该涉密研究领域的保密条件保障和人才培养能力决定是否批准。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更。

  (四)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由培养单位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四)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符合保密要求。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必须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

  (五)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涉密学位论文应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和流程及时完成归档工作,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

  (六)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

  (七)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按要求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并向培养单位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等单位移交。

  第四章 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要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军队院校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依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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