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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大学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在职研究生网讯:厦门大学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具体详情如下:

  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学校校历安排,本学期研究生课程教学相关工作将于2018年1月6日结束。现将期末有关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课程考试安排

  本学期研究生课程期末考试安排在第17、18两周(2018年1月8日—20日)。考试周内停止课程的教学工作,进入期末复习和考试阶段。在复习考试周期间,原上课教室安排停止执行,需用使用教室进行辅导或考试的单位应向教务处教学科另行申请。

  为避免学生考试时间冲突,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课程原来上课的时间段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考试周内考试时间段安排如下:上午8:00-10:00(对应1-2节)、10:30-12:30(对应3-4节);下午14:00-16:00(对应5-6节)、16:30-18:30(对应7-8节);晚上19:00-21:00(对应9-11节)。

  1.公共课程考试:本学期全校性公共政治课程、公共外语课程考试安排如下:

  1月8日10点30分-12点30分研究生英语

  1月9日10点30分-12点30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具体时间与地点安排,学生可向任课老师咨询,或登录研究生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其他全校性公共课考试由各任课老师安排。

  2.专业课程考试:各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应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中规定,必修课程(含公共必修课)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将本学期必修课程考试安排(电子版和纸质版)于2017年12月29日之前上报至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二、试卷印刷与档案保有

  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要求,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含课程论文)应由任课教师交学院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

  各学院要加强考试试卷管理,原则上课程试卷必须送到学校印刷厂按规范要求印刷,印刷厂应组织专人负责试卷印刷和保管工作,落实保密措施,严防泄题、漏题。研究生考试须用研究生院统一印制的答题纸,答题纸由学院到研究生院开取领取单后到校印刷厂领取。

  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内容详见《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由课程任课教师负责填报、收集、归档后交由研究生教学秘书保存在各学院。

  三、监考安排与监考要求

  1.各学院应在考试前开展监考人员教育,组织监考人员认真学习《厦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分暂行办法》(厦大教[2011]15号)、《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厦大学[2005]26号)及《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守则》(详见附件2),要求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2.各学院要按照期末考试工作要求配足监考人员,每间考室原则上至少安排2名监考、100 -150人的应至少安排3人监考、150人以上的应至少安排4名监考。主考教师同时负责多间考室时,不能计入监考人数。各学院应安排本学院教师(不得安排研究生)担任公共课监考。

  3.各学院原则上不能安排教学助理担任监考。个别考场因人数较多,确实需要教学助理协助监考,必须在考前对教学助理进行培训,且每间考场至少有一名在职教职工担任监考。

  4.各学院应重新强调监考教师职责。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守则,明确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应主动向研究生宣读考试考场规则,检查核对学生身份,清理考室并做好考室清场工作。监考过程中,应全程巡视,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清点试卷,填写“考场监考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3)并及时报告给主考教师。

  5.期末考试期间,各学院主要领导应到考场巡视,了解考场情况,督促监考教师认真监考,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研究生院将组织工作人员和教学指导小组随时巡视考场,加大考试巡视力度,凡一旦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诚信教育与考试纪律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各学院在应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的教育,让每个学生遵纪、守纪、知纪。在考试过程要严格、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中出现各类违规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按照我校《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4)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详见附件5)执行。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携带学生证或校园卡(需有照片)进入考场;无论考试形式为开卷考、半闭卷考还是闭卷考,均严禁携带手机、电脑、PAD 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五、成绩登记

  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且最迟不超过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通过研究生成绩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并将成绩表打印签名后交本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公共课程成绩登记表由研究生院存档)。除部分培养环节外,研究生课程应按百分制登记成绩。

  六、课程重修与缓考

  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应当重修。必修课重修应重选原课程,选修课重修可以重选原课程,也可以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重选其他课程。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修读同年级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应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办法》要求办理缓考手续,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

  附件:

  1. 必修课考试安排模板

  2.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守则

  3. 考试监考情况报告表

  4. 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

  5.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的通知

  2017年12月01日

  附件:1. 必修课考试安排模板

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学院课程期末考试安排模板
学院课程名称授课教师考试日期考试具体时间考试地点开卷或闭卷
举例研究生英语张三1月3日10:30-12:30南强二206闭卷











































































































































































































  附件:2.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守则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守则

  1.本考试课程的主要负责人与任课教师为主考教师,负责向考场监考教师传达相关考场纪律与考试须知。对考试

  安排跨考场的班级,各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协调安排各考场的学生人数。

  2.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未经事先批准,监考教师不得缺席或迟到。对无故迟到或缺席的监考人

  员,要视其对工作影响的程度予以批评或通报。

  3. 正式考试前监考教师要宣布考场纪律、检查考生证件、整顿考场秩序,彻底清理考场,要求考生将不准带入考

  场的物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合理调整考生座位安排。

  4.板书要求

  (1)监考人员应在黑板书写考试时间及交卷时间。

  (2)严禁随身携带准许的考试用具之外的物品参加考试,如:手机(通讯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凡误带入者,

  须在开考之前放置到考场“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否则,一律按考试作弊或违纪处理。

  (3)严禁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离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5. 监考教师应切实负起监督考场纪律的责任,在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谈话、看书、看报或做与监

  考无关的事情。

  6.监考教师要密切监督考场情况,发现考生有违纪动向要及时给予警告、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考生,可作违纪

  或作弊认定,并立即报告考场主考,同时如实填报作弊情节,收缴有关证据。

  7.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应立即收卷,并核实试卷份数与实考人数。

  8.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报送监考报告表(专业课程送交开课院系;公共课送交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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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

  场秩序。

  2. 除有特殊要求外,考生不得携带书刊、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

  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

  3.考生进入考场后,应遵从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的指令,坐在指定的位置,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

  4. 考生在开考前应仔细检查抽屉等位置,将他人遗留的物品交至指定位置。开考后如发现与考试相关或无关的书籍

  或资料等,无论该物品是否为本人所有,一律视为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处理。

  5.在监考教师宣布考试开始之前,考生不得答题。

  6.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

  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8、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放下笔,等监考教师清点完全部考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9、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等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该场考试成绩计为零分,并且

  坚决按照我校《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附件:3. 考试监考情况报告表

  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考场监考情况报告表

  201 年 月- 201年月第 学期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考试地点  考试时间  
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缺考人数
考场情况记录





















监考人签名: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①凡有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监考人员须把违纪或作弊的具体情节、时间、详细过程、违纪作弊人员基本信息如实记录在以上表格中,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随同本表一并报送。

  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结束后,本表立即送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或交给巡考人员。

  ③ 本表中任课教师与应考人数栏目可查询考生分考场安排表。

  附件:4. 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

  (2005 年 8 月 12 日厦门大学 2005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厦门大学考试纪律,规范厦门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 监考教师负有监督考试纪律的责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九)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十)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三)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第七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九条 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违规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学生园区工作站)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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