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考生检验自我、提升自我、报效祖国的重要途径,是一次检验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考试,也是一次道德与诚信的考验。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是违背诚信的不良行为,更是对自身能力与人格的否定和蔑视。为维护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信力,竭诚为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考试环境,现发布以下诚信考试公告:

  一、积极备考,诚信应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如实填写本人相关报名信息,认真履行自己在网上报名时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有关内容,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考试。不要听信网上所谓出售“研究生试题”“作弊工具”以及“助考”“包过”等宣传,谨防上当受骗,更不要以身试法。

  二、多措并举,严防舞弊

  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试期间各考点将使用手机屏蔽器、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仪、人脸识别系统等多种作弊防控设备,进一步加大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弊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工作人员将对考生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公安、网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将加大对网络信息和异常信号的监测力度,对发现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非法传输考试内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考试期间,我省对所有考场等考试区域全程、全方位视频监考、录像,并在考试结束后通过录像回放进行复查,发现违纪作弊将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我省各考场统一配备有挂钟,作为考生掌握考试时间的参考,考生在考试时不得携带任何计时用表进入考场。

  三、严肃法纪,违规必究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我们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以及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明确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特别提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期间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无论使用与否均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考1至3年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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