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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 5年以上。申请人必须提供经教育部学位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原件。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博士学位时,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奖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二、学习成绩有效期及学习方式

    申请人必须按照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在1~2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硕士学位申请人成绩有效期为4年;博士学位申请人成绩有效期为5年。学习方式一般为不脱产或阶段性脱产学习两种。

  三、报名方法

  (一)我校于每年的5月中旬办理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报名手续。接受在职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和报名须知,详见我校当年的招生简章或“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在职攻读专业学位招生网”。

  (二)博士生导师每年度限额招生,具体限额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申请人须经博士导师同意后方能填报,未经导师同意自行填报者无效。

  (二)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申请人登陆“天津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招生网”在线报名,进入相关页面填写本人基本信息,提交后下载《天津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报名表》(以下简称《学位报名表》),硕士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报名表》一式两份;博士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报名表》一份。《学位报名表》须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学位报名表》照片处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三)5月下旬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持《学位报名表》和本人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学位证认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所在学院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经学院资格审查合格后,填写接收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将《学位报名表》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留学院存档;另一份《学位登记表》上交研究生院专业学位招生办公室,并按录取通知规定日期办理交费、签订学习协议等有关手续。

  (四)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博士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持本人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和学位证、毕业证的认证书及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学位报名表》到研究生院专业学位招生办公室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按录取通知规定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交费、签订学习协议等有关手续。

  四、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应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履行协议书承诺,申请者中途一律不得变更专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津大校研〔2005〕30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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