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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202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为做好我校 2024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 号)文件精神和 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复试录取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政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组织复试。

  第三条 初试成绩(单科、总分)符合我校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求,且达到报考学院(研究院)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参加报考专业的复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本单位复试录取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复试形式及内容

  第六条 复试形式为现场复试。复试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四部分。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审计、项目管理等五个专业学位类专业,还需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

  第七条 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实行量化打分,各项成绩满分均为 100 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的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不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条 专业笔试考试形式为闭卷,满分为 100 分,考试时间为120 分钟。笔试科目详见《西南财经大学 2024 年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中“备注及复试笔试科目”栏。

  第九条 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条 外国语测试形式为听说能力测试。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考查考生的现实表现,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形式为笔试,加试时间 3 小时,每科满分 100 分,难易程度原则上与本科教学大纲要求一致。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 复试组织

  第十三条 制定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并于复试前对外公布。复试细则中须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比例、成绩计算方式、录取规则、资格审核要求、复试流程等。

  第十四条 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研究院)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研究院)要对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政策意识、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复试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应职责,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成立复试小组。各学院(研究院)按照学科、专业,结合复试考生人数,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 3 名。

  第十七条 复试试题命制。各学院(研究院)参照学校自命题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命题工作,切实落实试题安全保密职责,确保命题质量。

  第十八条 通知考生做好复试准备。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复试名单提前告知考生复试时间、地点、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资格审核。考生应在报到时向报考单位提交资格审核材料,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招生章程的要求,安排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复试。

  第五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综合成绩由初试部分和复试部分构成,满分为 100 分。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一)初试满分为 500 分的专业:

  (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二)初试满分为 300 分的专业:

  (初试成绩÷3)×70%+复试成绩×30%。

  复试成绩中,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各部分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研究院)自行确定,并在其复试细则中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各类专项计划考生(单独考试、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等)和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的人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招生计划单列,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在其对应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参与统考考生排序。

  第二十二条 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录取初试总成绩较高的考生,若初试总成绩仍相同,按复试学院(研究院)复试录取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试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不予录取。

  (四)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录取。

  第六章 纪律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泄露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等规定严肃处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学院(研究院)加强试前试中试后监管,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受理申诉。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调剂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复试笔试考场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学校按照要求,公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求、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拟录取的考生体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 号)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生效,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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