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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和《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京招考委〔2024〕4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坚持首善标准,遵循“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现制订2024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一、复试工作

  1.复试分数线

  学校在综合考虑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和复试考核工作需要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各专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详见学校研究生院官网及“北京建筑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号中相关通知公告。

  2.复试时间安排及复试方式

  复试时间为2024年3月24日至4月28日,其中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在3月31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在4月28日前完成。各招生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可采用现场复试或网络远程复试。具体安排见各招生学院后续发布的复试工作方案。

  3.对复试考生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办法

  各招生学院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以及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若学院通知采用现场复试方式,考生需现场缴纳复试费并签署《诚信复试承诺书》。考生需携带以下本人适用材料:①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扫描件(必要);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学位认证报告扫描件(往届生必要);③学生证原件和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应届生必要);④大学学习成绩单扫描件;⑤毕业论文(设计)摘要或进展报告;⑥发表论文及获奖证明扫描件;⑦政审表(必要;如采用远程复试方式,须在5月10日前将盖章的原件邮寄至学院秘书老师处,未寄达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上报);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登记表扫描件(少民计划考生必要);“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及享受加分政策考生须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⑨各学院在复试工作方案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学院通知采用网络远程复试方式,请考生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缴纳复试费、签署《诚信复试承诺书》及提交上述材料。

  学院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5月10日前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上报。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网上报名信息中民族栏应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为准。

  4.复试费用

  复试费标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974号)文件规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3)为人民币100元/人。缴费后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予退还。

  5.复试程序

  各招生学院首先对所有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再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进行专业考核、外语听力及口语等综合测试。

  (1)网络远程复试程序(见附件1)

  采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为远程复试首选系统、腾讯会议系统作为备用复试系统(操作流程请见附件2)。考生要提前下载、安装、注册复试系统,并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配合完成远程复试系统的模拟测试,确保满足复试要求。

  (2)现场复试程序及地点安排

  复试地点为西城校区及大兴校区已安装监控系统且能满足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的教室,具体地点以学院通知为准。在相关复试专业规定的复试时间内,校外考生可凭身份证原件入校参加复试。各招生学院具体复试工作方案考生可从报考专业所在学院网页查询。

  6.复试比例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进入复试考生人数一般不低于该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120%。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7.复试考核方式

  各招生专业结合自身特点,采取专业考核、外国语口语及听力等形式对考生进行复试。复试由各招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方式按照学院要求执行。

  8.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的具体办法

  学院对进入复试阶段的所有考生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政治审查表》和面试等多种途径,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对思想政治素质、心理和道德品质考核存疑的考生重点考察,认定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录取。

  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9.复试考生的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的评定由各招生专业根据考生的专业考核、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等成绩综合确定,复试中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加分原则及办法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执行,不附加其他条件和加分办法。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即复试得分不足满分值的60%),不予录取。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二、初试、复试成绩的权重分配与总成绩合成

  将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该名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控制在30%~50%的范围内,由招生学院自定。具体权重分配参见各招生学院的复试工作方案。

  三、破格复试的原则和条件

  学校对破格复试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破格复试。

  四、考生查询复试、拟录取名单的时间、网址

  一志愿考生复试、拟录取名单可通过学校研究生院官网和各招生学院官网查询。

  调剂考生可通过各招生学院官网查询复试、拟录取名单,并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查询复试及拟录取情况。

  学校整体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录学校研究生院官网,查看总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公示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查询时间与教育部要求时间同步。

  五、调剂工作

  1.调剂工作原则

  调剂考生的报名、复试通知、待录取通知均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办法将由各招生学院按照教育部、北京市及学校要求制定,并在学院官网公布。

  2.调剂工作基本要求

  (1)调剂考生须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达到调入专业复试分数线要求。

  (3)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4)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5)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入该计划录取。

  (7)第一志愿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8)考生调剂的其他要求,在符合2024年上级部门招生录取文件中关于调剂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各学科专业根据人才选拔要求制订,具体详见各招生学院复试工作方案及调剂办法。

  3.调剂工作程序

  (1)教育部“调剂服务系统”预计将于4月8日开通,调剂考生复试预计将于系统开通并完成遴选后组织进行。各招生学院将于系统开通前在本学院官网提前公布相关学科专业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

  (2)考生须在规定相关学科专业调剂系统开通时间内登录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提交调剂申请等,否则申请无效。

  (3)各学科专业接收调剂申请时间截止后,各招生学院根据报考条件、调剂基本要求和遴选规则等,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计划余额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并通过调剂服务系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复试通知后,须按时参加复试。

  (4)复试后,学校在调剂服务系统中,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待录取确认。

  六、录取工作程序及办法

  各学院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根据本学院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学院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七、其他相关要求

  1.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

  2.除单考生、少民骨干计划在职考生、原单位定向生外,对其他录取新生可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将户口迁入招生单位,加入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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