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2008]205号公布 华政办[2012]164号修订
经2014年6月30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华政办[2014]22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应当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三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为《华东政法大学接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目录》所规定的专业。
第四条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第五条 提交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三)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包括:
1.学位课程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所申请专业要求的学位课程水平考试。
(2)进修学校同类课程并通过考试的,视为通过。
(3)参加相应学科与专业的专题培训,并参加学校按照(1)标准组织的考试的,视为通过。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所申请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水平考试的合格成绩六年内有效。
成绩有效期的起算时间为该课程成绩公布后学校首次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所申请专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须于当年3月15日前到研究生教育院指定的网站下载《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和《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选报专业表》,并在2周内将上述表格填好寄至研究生教育院。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上述表格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学校及学校认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通过所申请专业四门学位课程考试的成绩单复印件;
(五)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或成绩单的复印件;
(六)国内外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至少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科研成果应在3000字以上(合著的,署名顺序应为前三人);
(七)已缴纳学位论文答辩费的收据复印件;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应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合格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申请的论文研究方向为其通过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专业方向。
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应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论文研究方向将其材料送至学院,由专业导师组指定论文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由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形式主要是学术论文;学位论文3万字左右,不得低于2万5千字。
提交学位论文时,应同时提交论文摘要及其英文翻译,摘要1千字左右。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选题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的调查、研究与论文撰写工作。
指导教师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指导工作的,所在导师组应另行安排指导教师或者对申请人论文撰写指导工作做出安排。
第十七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应按指定格式和规范编辑、打印、装订一式15份,连同电子文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研究生教育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后,学位论文进入评阅阶段。研究生教育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后,应在举行论文答辩的30日前,安排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
第十九条 由各专业导师组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在对学位论文审阅后,应对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等做出概括和归纳,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评阅人应在收到评阅论文的15日内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评阅意见。
2名以上(含本数)评阅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答辩,由研究生教育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后,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评阅人中有1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研究生教育院接到评阅意见后,将评阅结果通知导师组和申请人。申请人与导师对此意见持异议的,可申请复审。研究生教育院可另行安排2名评阅人再次评阅,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再次评阅的评阅人应在举行论文答辩的5日前,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评阅意见。
再次评阅人仍有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意见的,申请人不得参加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教育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结。
第二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现象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立即取消申请人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研究生教育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结。
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应中止其论文工作或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不得授予学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学位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同等学力学位论文答辩在秋季学期举行。
申请人因故未能完成学位论文或导师根据论文情况不建议参加当年度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申请延期学位论文答辩一次,参加下一年度同期的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须经答辩获得通过后,方可作为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是研究生导师,分别有1名或2名非学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表决在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下进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均有表决权,一人一票,实行无记名投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论文答辩,必须当场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三分之二(不含本数)同意为通过。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重新申请答辩应按规定缴纳再次答辩的评阅费、答辩费。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论文答辩的,由研究生教育院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中英文论文摘要、专家推荐书、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表、论文评阅书、答辩的记录和决议书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逐个进行讨论、审议,就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表示同意的委员占全体委员(含未出席)二分之一以上的视为通过。
第三十条 同等学力的硕士学位证书应单独编号,并将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院对获得学位者的材料分人立卷,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健全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的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论文指导评审和答辩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人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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