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工作,提高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推动同等学力硕士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已被授权授予学术型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详情见:武汉轻工大学同等学力申硕招生简章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武汉轻工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和学位论文进行监督;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同等学力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研究生院是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部门,协助制定专业培养计划。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是开展同等学力研究生培养教育的主要实施单位。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收费标准的制定及收费时间的确定(收费办法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申请人的管理及相关服务等工作;负责遴选开展校外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工作的校外实践基地,建立“武汉轻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并签订合作协议,做好项目风险控制、纠纷处理、对外政策解释;完成“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同力信息平台)的信息上报与管理,申请人信息申报、现场确认、资格审核、成绩上传和论文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 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指导实践基地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师资的调配、课程考核命题及评卷等课程学习工作,具体组织学位论文指导及评审等工作。实践基地依据学院参与实际课程开展情况支付相应课酬,学校按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的同等学力申硕人数,以5000元/人的标准,向学院拨付研究生指导费和管理费。

第八条 实践基地按照学校《武汉轻工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提供教学场地和相应的教学设备,确保课程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负责学员的日常学习管理(包括档案管理)、授课教师课酬发放、交通食宿安排等工作。

第三章 资格审查与学员注册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章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学员注册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组织申请人登陆学信网进行用户注册,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学校统一进行现场确认,完成学员注册,并组织学员签订告知书。

第四章 课程学习过程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后的学习分为两个阶段(学习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第一阶段(不超过4年):完成同等学力申硕的专业教学计划科目和全国统考科目。第二阶段(不超过2年):完成全部课程(含通过全国统考)后进入第二阶段,即学位论文阶段,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撰写、修改、评审、答辩。

(一)课程学习

面授课程学习。实践基地根据《武汉轻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应专业课程教学计划选聘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对指定的专业基础课和学位课程进行面授,支付相应的课酬。优先选聘学位点所在学院教师担任授课教师。

网络课程学习。实践基地应选聘课程辅导教师对学员网络课程学习进行辅导,支付相应的课酬。优先选聘学位点所在学院教师担任课程辅导教师。

(二)课程考试

学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后,实践基地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组织课程考试或考核,并做好成绩记载和考试原始档案管理。

(三)课程结业

学员参加课程学习,通过相应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十二条 专业领域内做出的成绩认定。学员应向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提交本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已做出成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等,由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学员应在完成注册之日起,参加课程学习,在四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学校在学员通过全部考试后由相应学位点所在学院指定指导教师指导学员完成学位论文。

(一)论文开题 学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拟定论文题目,完成开题报告。

(二)论文撰写

学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论文,并根据指导教师意见通过学位论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完善。

学位论文应是学员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体现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员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撰写内容及格式要求按照《武汉轻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三)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不得少于三人。学员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评阅工作由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组织进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未经评阅或未通过评阅者不能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答辩

答辩申请。学员申请论文答辩时应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审批意见表》,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备案。论文答辩应在学员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进行,以学位点所在学院为单位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

答辩决议形成。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答辩决议效用。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十五条 学员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由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立卷,统一装订成册。立卷材料包括:

(一)学位申请与评定书;

(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三)学位论文定稿审批表;

(四)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审批意见表;

(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与答辩记录;

(七)学位论文终稿(纸质档和电子档);

(八)其他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课程学习成绩表、国家水平认定考试成绩打印件、学术成果等)。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将学位授予相关立卷材料报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两次集中对学位进行审议。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办公室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做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轻工大校办〔2022〕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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