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经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以根据本办法,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须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开展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达到了硕士要求,不涉及学历。
第五条 资格审核
(一)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具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较好成绩。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证明学术水平的成果,如研究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注册。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通过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注册完成后,申请人应按照所申请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即“校考”),并取得合格成绩(≥60 分)。考试严格按相同学科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通过全部“校考”课程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学分课程水平认定证书(即结业证书)。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即“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
3.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校考”和“统考”,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校考”和“统考”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通过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写作申请。
2.培养单位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预答辩、答辩等工作。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3.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遵照《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学校相应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方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工作遵照《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采取分班授课,每班人数不超过200 人。
第九条 授课工作量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课程总学时×研究生人数系数 A(A≤1.5)。100 人以内,系数A=1,每增加 10 人,系数 A 增加 0.1,不足10 人按10 人计算。
第十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由研究生处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处主要职责
1.统筹监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全过程;
2.指导继续教育学院、各培养单位做好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3.指导继续教育学院开展学位授予、学位证书办理等相关工作。
(二)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1.确定招生专业,开展招生宣传;
2.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注册;
3.发放入学通知书和结业证书;
4.组织开展公共课程的授课工作;
5.督促申请人积极开展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学习,检查申请人学习情况;
6.做好“校考”课程成绩管理与报送工作;
7.组织申请人参加“校考”“统考”;
8.开展授课教师工作量核算;
9.督促申请人按时缴纳学费,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收缴、分成等工作;
10.组织相关培养单位做好人才培养、学位授予、学位证书办理等工作;
(三)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1.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2.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申请人确定论文选题,撰写学位论文;
3.组织开展学位论文开题、评阅、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4.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位授予、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
公共课和专业课程的授课、考试、试卷评阅、成绩认定等工作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费由财务处统一收缴。学费收缴、经费分配和划拨、开支等均遵照《西北民族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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