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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 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北京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北京工业大学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有权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完整培养出一届以上毕业硕士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专业须经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由学校登陆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发布我校拟招收同等学力申硕学生的学科专业信息、培养方案、课程考试成绩有效期、全国统考成绩有效期等信息后,方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的申请。相关学院(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协助研究生院完成同等学力信息系统上报工作,保证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以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者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人员通过登录“全国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并在北京工业大学规定的时间内到拟申请的学院(部)进行现场确认:

1.学位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由学院(部)验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由验收人签字);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由学院(部)验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由验收人签字);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说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推荐信,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和外语程度等情况(加印密封)。

5.采集图像与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

6.其他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有关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科成立由研究生导师组成的资格审查小组(不少于 5 人),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结果于报名截止后两周内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复审。复审后,研究生院对资格审查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第三章 课程考试及成绩认定

第七条 研究生院向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签发课程学习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有关学院办理课程学习手续。未按时办理课程学习手续者,按自动放弃申请处理,下次申请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课程学习及考试程序:

1.申请人需按照资格审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参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及《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经与导师和申请人协商后共同制订课程学习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并由所在学院(部)建立成绩档案,并通过教育部管理平台进行成绩管理。学习计划如有变化,需在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

2.申请人于每学期末根据课程学习计划及下学期在校研究生的课程目录进行选课,经过所在学院(部)批准后,办理有关听课及考试注册手续。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相应合格证书。其中,课程考试必须在北京工业大学参加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一水平的专门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唯一成绩记入其学业档案,并加注“重修”字样。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修。若研究生有一门必修课重修两次仍不及格,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选择重修或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改选其他课程,一门课程改选或重修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年内未通过校内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申请者在社会上(包括其它高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在其申请学位时不作为研究生课成绩。

第十条 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到举行论文答辩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在所在学院(部)审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核通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须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北京工业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档案材料》;

2.外语统考合格证、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

3.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及试卷;

4.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

5.申请人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以来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科相关的论文、学术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6.符合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要求的学位论文以及中文和外文论文详细摘要。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包括在国外进修、访问期间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进行前盲审,由研究生院负责进行。前盲审送三位同行专家,有两位及以上专家同意答辩者通过前盲审。

对于通过前盲审的论文,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可以含前盲审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导师和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拟答辩日期二个月前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对论文是否需要修改、是否可提交答辩提出书面评阅意见。

对于未通过前盲审的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参照评审意见修改论文或进行进一步研究工作。论文修改后应重新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前盲审。

第十四条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阅人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由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 1 人,担任记录、填写表格及其他有关事宜。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并根据答辩情况、经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硕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代表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水平和学校各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学术水平,关系着整个学校的声誉。因此,各有关学院(部)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评定及授予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并按照申请人资格审查当年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公示,并由研究生院质量办公室将申请人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通过公示后即获得硕士学位,由北京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此类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编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对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文中涉及的有关材料应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论文纳入重点抽检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费用由本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全部费用按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工作阶段两个阶段,分阶段一次性交纳。逾期不能交纳费用者按自动退出处理。收费标准经校收费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北京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自本实施细则开始执行之日起,我校以前制定的有关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文件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行作废。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北京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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