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考试题

  在职研备考阶段,考生不仅要以真题为主着重复习,同时还应该做大量的练习,下面是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老师给大家提供的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模拟题,供大家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

  1.通过封建君主“自上而下”的改革之后使封建经济逐渐向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并在过渡中产生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2.直接体现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法的作用是( )

  A.规范作用

  B.指引作用

  C.社会作用

  D.强制作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

  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

  4.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是( )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条文

  D.规范性法律文件

  5.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并不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D.我国缔结、加入或者承认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6.黄某是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

  A.立法

  B.司法

  C.执法

  D.法律监督

  7.按照我国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中属于有权解释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8.纪某与夏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据此,产生纪某与夏某夫妻关系的事实属于( )

  A.法律事件

  B.单一的法律事实

  C.事实构成

  D.事实关系

  9.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诉免责( )

  A.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B.不适用于犯罪行为

  C.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也适用于大多数犯罪行为

  D.一般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也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

  10.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是( )

  A.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

  B.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

  D.遵循权力制约原则

  11.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素中,作为依法办事中心环节的是(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12.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不包括( )

  A.表现形式

  B.意志属性

  C.社会目标

  D.实施方式

  13.守法的最低状态是( )

  A.不违法犯罪

  B.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C.在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方面都符合法的精神要求

  D.守法主体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积极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14.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

  C.国务院

  D.国务院或其部委

  15.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 )

  A.宪法

  B.选举法

  C.全国人大组织法

  D.立法法

  16.将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宪法是( )

  A.法国《人权宣言》

  B.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

  C.日本1946年“和平宪法”

  D.法国1791年宪法

  17.宪法修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年份是( )

  A.1988年

  B.1993年

  C.1999年

  D.2000年

  18.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 )

  A.成文宪法和协定宪法

  B.不成文宪法和民定宪法

  C.成文宪法和民定宪法

  D.不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

  19.在现代各国,制宪权的主体是( )

  A.君主

  B.国民

  C.制宪机关

  D.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

  20.法国采用的宪法解释体制是( )

  A.由立法机关解释

  B.由司法机关解释

  C.由宪法法院解释

  D.由宪法委员会解释

  21.以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典型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加拿大

  D.德国

  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解释宪法:

  (一)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这个条文确定的违宪审查方式是( )

  A.第一项为抽象审查,第二项为具体审查

  B.第一项为具体审查,第二项为抽象审查

  C.第一、二项均为抽象审查

  D.第一、二项均为具体审查

  23.有权改变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机关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直辖市人大

  D.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24.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效力最高的是(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25.宪法的核心是( )

  A.国家权力制约人民权利

  B.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C.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

  D.建立有限政府

  2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7.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在选举北京市人大代表时,主持会议的主体是( )

  A.海淀区人大主席团

  B.海淀区人大常委会

  C.海淀区选举委员会

  D.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8.对外不是一个国际法主体的是( )

  A.单一制国家

  B.邦联制国家

  C.联邦制国家

  D.君合国

  29.有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30、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特征有:

  (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31、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因作为有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

  (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确定其效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要确定无效,须第三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32、简述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复代理(再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将受托事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托给他人,他人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它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复代理的法律特征为:

  (1)复代理的代理权是经过代理人的转委托而形成的,而不是出自于被代理人的直接授权。

  (2)复代理人必须在原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为代理行为。

  (3)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监督权和解任权,并由原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4)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3、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同意履行义务等。

  (2)期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在扣除中止的那段时间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4、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区别。

  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两种撤销权完全不同,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page[(1)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范畴;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范畴。

  (2)设定目的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合同保全的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行为而设。

  (3)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中,享有撤销权的是债权人。可见,后者涉及第三人。

  (4)宗旨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只能撤销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5)期间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受1年期间限制;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还有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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