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05-19 14:46:40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 分)
1、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2、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
3、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5、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法的效率冲突解决的一般方式
参考答案: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包括:(1)一般方式: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参考答案: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法经的主要内容(共6篇)
①“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列于法典之首。
②“囚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和审讯罪人的法律,大多属于程序性规定。
③“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包括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④“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的规定,相当于近代的刑法总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债权人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总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己到期;
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合法、有效且己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
④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其合法有效的到期债务,即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
⑤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
参考答案:
(1) 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表现是: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表现是:①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③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如果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3) 责任制原则。在我国,每一个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职权,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有两种表现形式:①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②首长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4) 精简和效率原则。《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5)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参考答案: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①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③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形式表现为3种:a 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牵连;b 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c 复杂牵连,在3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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