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的通知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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