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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城市学院在职研究生录取相关政策

  北京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普通高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本科学历学位资格,并举办中职、高职专科教育。北京城市学院创建于1984年,是新中国第一所实行公有民办体制的新型高校,以务实、创新而著称,被誉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面旗帜。建校以来,学校始终恪守为民办学的公益性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应用型、实用性为特色,以服务区域发展为目标,走“本科立校,依法治校,优质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道路;学校实施“适合教育、全人教育、有效教育、实用教育”的育人理念,全力创建高水平大学,全心造就高素质人才。北京城市学院在职研究生录取相关政策如下:

  调剂

  1. 我校所有调剂工作均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2. 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我校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咨询渠道等信息。

  3. 考生申请调剂前,请充分了解我校(含各院、系、所)的调剂要求、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

  4. 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达到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可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填报其他招生单位。自2014年起,我校不再向考生的拟调剂院校提供自命题科目试卷等相关材料。

  录取

  1.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2.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定向就业协议;非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定向就业协议。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3.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4.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可保留2年)。经我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我校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5. 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我校将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我校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我校体检要求。

  相关政策如上,请广大考生按需求报名,希望可以给考生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详情请看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简章或咨询本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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